3月20日上午10时许,李文与驾驶员王开驾驶液压汽车起重机行驶在省道302线坪竹路上突遇另一事故货车,王开便好心下车对其进行施救。在施救过程中,王开不慎将在该车辆上解钢丝套的赵光撞下河坝致伤。
用去医药费89471.64元,并被达州市金证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捌级和拾级伤残。赵光将雇主李文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87876.44元。
最终,万源法院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2410.00元;被告李文赔偿原告自费药品费8947.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