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显示,张女士儿子的损伤构成8级伤残。且鉴定确认,红星医院对张女士分娩的医疗行为中,未对胎儿体重重新评估,孕妇入院一周后,仍未进行对胎儿情况的评估,也未与家属进行针对性的风险告知和引导。
红星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共同,即红星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构成了对婴儿健康权的侵害,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终审被判赔20万
大兴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鉴定意见,综合认定红星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于2014年8月一审判决红星医院赔偿患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20万余元。
判决后,张女士夫妇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增加孩子的护理费。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及酌定的赔偿范围及项目是适当的。原告认为原判酌定的护理费数额偏低,但就此未能提供新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