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
医院诊治明显延误
一审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山区妇幼保健院的治疗过程是否有过错等进行鉴定。鉴定指出,杨女士术后第一天即出现持续性高热,发病急骤,白细胞计数不高,医院需高度怀疑呼吸道感染的情况,如行胸部X线检查有可能及早发现肺部病变,及时给予对症治疗。
2013年1月18日,杨女士的病情进一步进展,仍高热并出现喘憋表现,直至1月19日转友谊医院治疗。在此期间,医院仍未对患者进行规范抗炎治疗,未复查胸片及胸部CT,未行病原学检查,在对患者病情治疗方面存在明显延误。
综上,医院对患者病情诊断及治疗方面存在明显延误,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因严重肺部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的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定综合考虑患者肥胖、肺部疾病发病突然、初期临床症状不典型、进展迅速、救治难度大等因素,以及医院本身所具有的医疗技术水准,认为医院的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应评定为次要责任。
>>判决
医院终审判赔55万
一审法院参考鉴定意见,判决房山区妇幼保健院按照40%的比例赔偿。除该院先前已支付的3万元外,还应赔偿57万余元。
判决后,医院上诉。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判决有误,予以纠正。法院终审判决房山区妇幼保健院还应赔偿杨女士的家属共计55.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