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疑“被精神病”引关注 医院称收治符合流程

2010/12/7 来源:羊城晚报a-A+

  近日,广商女教师韩越华是否“被精神病”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本想从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进一步了解情况,但医院人员称涉及病人隐私不方便接受采访,记者转而联系了市精神病医院负责该案件的代理律师钟华律师。

  钟律师表示,根据医院记录,2008年1月9日,韩越华是和母亲、派出所民警以及广东商学院的人一起步入广州市精神病医院的,并不像她自己所说的那样是被捆绑过来。3月7日,医院诊断韩越华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及偏执型精神障碍。

  韩越华的母亲和妹妹签订了住院委托治疗同意书后,医院根据医疗规程对其进行收治。2008年3月13日,韩转院至江村病区,同年11月20日,应家属要求办理了出院手续。2009年6月4日到7月6日,韩再次入住江村病区。在治疗期间,其母亲时常来看望她,韩基本上是配合治疗的,虽然常有一些乱语、妄想被害、易激怒等反常行为,但精神状况还是有所好转。

  2009年8月17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韩开具了精神病方面的一级残疾证。2009年7月7日至2010年5月20日,韩在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该医院在9月3日同样诊断出韩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至此,韩患有精神病的情况已得到了三家机构的认证。

  对于精神病院收治病人有哪些规定的问题,钟律师表示,目前我们国家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如果有他(她)的法定监护人,人民警察或者其单位人员送过来,经过诊断及医学上的相关检查,认为其有病的话,医院就可以收治。在这个案件中,院方对韩的收治和诊断都是符合有关规定,也符合医学流程的。

  钟律师还表示,之前状告精神病院的案例,大部分都是关于收治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但医院没有义务和权力去审查他(她)是不是法定监护人,有没有资格送诊。医院作为诊疗部门,只能做一些形式上的审查,没有权力进行实质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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