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公布20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2012/11/6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医网快讯摘要:对于医疗纠纷医患之间向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鉴定机构也是山头林立,致使相关诉讼经常陷入“鉴定拉锯战”。近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2012-2013年度)名单,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等20家机构入选。

  今后,医患纠纷当事双方必须在上述名单内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再按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分别鉴定。

  【医疗鉴定怪象多】

  鉴定机构山头林立 医患双方互不买账

  法律规定上存在差异,导致相关诉讼常常陷入“鉴定拉锯战”

  2004年8 月,王阿婆的丈夫发现右肝占位性病变, 入住佛山市某医院,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后进行手术切除。当月26 日,在处理患者“有痰难咳出”情况时, 医院静脉推注了氨茶碱等药物。注射后15 分钟,患者突然呼吸困难,颈动脉搏动消失, 经抢救后生命体征恢复, 但从此陷入昏迷状态。2005 年11月12 日,患者死亡。

  王阿婆一直无法接受丈夫离去的事实,认为医院错误使用了氨茶碱等药物, 直接致其丈夫中毒后病情急转直下。双方争执不下,王阿婆及其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

  这场诉讼先后耗费了5 年多时间,直到去年12 月才有结论———医患双方前后经多次鉴定, 先是委托医学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接着又申请对医疗差错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是:不排除医院方使用氨茶碱与患者心跳骤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令医院方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从起诉到二审终结,审判周期一般在两年到四年左右。”佛山中院民一庭法官翁丰好告诉记者, “做鉴定的时间占据整个案件审理时间的80%。”

  同一案件为何会同时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鉴定?这与我国之前法律规定上存在差异。在医疗纠纷问题上, 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民法通则》之间存在差异。因医疗事故引起赔偿纠纷的,适用前者;其他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这导致了多种怪象: 一是重复鉴定。医院主张由医学会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者则希望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走医疗过错鉴定途径;二是医疗过错的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了医疗事故,原因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少、数额低。这让医患双方常常陷入“鉴定拉锯战”, 也使各地法院的裁判并不统一。舆论对两种鉴定的批评也不少。医疗事故鉴定由医 学会进行,医学会专家与各大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嫌疑;而司法鉴定大都由法医实施, 缺少临床经验,医院也常认为不够权威。

  【鉴定主体有争议】

  医学会和司法鉴定 主体资格同时保留

  但选择范围被圈定后,法院的组织和监督作用得到强化

  “尽管《侵权责任法》取消了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双轨模式,统一使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统一赔偿标准,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对于患者索赔不构成实质影响。但是,该法并未对鉴定问题作出具体规范。”广东省高院民一庭法官郭尔绚介绍。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关于医学会鉴定主体地位的去留问题成为了最大争议。为了厘清问题,广东高院先后调研走访了省内各主要鉴定机构和医学会,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征求了人大代表及省卫生厅、司法厅、省市两级医学会、各级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该院于去年11 月份出台了《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新规定对鉴定机构采取“两条腿走路”、但统一鉴定模式的办法,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既可以选择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也可以选择医学会来进行。

  郭尔绚介绍:“医学会有丰富的专家资源优势, 取消其鉴定资格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 也无益于弥补司法鉴定可能存在的临床经验缺陷。”“医疗工作具有特殊性、高风险等特点,还存在许多未知领域, 必须在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和维护医疗行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翁丰好也认为保留医学会的鉴定主体资格有助于更好厘清事实。

  为了解决鉴定周期长、鉴定材料质证耗时长、程序随意中止等拖延诉讼的问题,新规定强化了法院的组织和监督作用:鉴定机构的入选由省高院统一编制, 必须在入选机构中选择;鉴定材料必须先由法院组织质证后再交给鉴定机构,当事人不得私自移交;鉴定机构认为证据材料不足等原因要中止或终止鉴定程序的,必须向法院书面报告。

推荐阅读:

“脾脏手术”丢左肾 当事人做医疗事故鉴定

政府防护难保医生人身安全 医患纠纷成阶级矛盾

下一页:鉴定结论签名盖章 重新鉴定高院备案


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号“ewsos1”、在线问答“ask_doctor”
分享:
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ygjxs/20121106/8325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