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挂输液瓶是医疗合同的附随义务
针对原、被告的争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王老太在村卫生院输液而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挂输液袋作为提供输液医疗服务的附随义务,应由村卫生室完成,村卫生室的护士在给王老太插上输液针后,应为其将输液袋挂到输液架上,但村卫生室的护士未履行该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赔偿王老太的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村卫生室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153.2元。目前,王老太和村卫生室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医疗损害赔偿原告有选择权
在民法上,不法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却相互冲突,此种现象被称为“责任竞合”。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不法行为的多重性,使得被害人的请求权也具有多重性,所以责任竞合又称为请求权竞合。
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医疗损害行为既因为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合同而构成违约行为,也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了侵权行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择一适用。因此,在追究医院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既可以合同违约作为诉求,也可以侵权行为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王老太选择了违约的诉由,依法就不能再转诉侵权,对于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权,也就彻底丧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