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互联网医疗,庄一强表示,提供诊疗服务外的周边服务属正常,包括咨询医生出诊时间、挂号服务等其他便携服务,但提供诊疗服务是不可以的。“通俗地说,就像现在的大众点评网,可以搜索餐厅评价、订餐等餐饮周边服务,但网络始终不可能代替厨师的功能。”
远程医疗法规首要是排除医疗安全风险
Q日前国家卫计委关于远程医疗服务的管理意见里,将远程医疗的开展主体仅限定为医疗机构,是否意味着春雨、好大夫、丁香园这样的互联网医疗被排除在外,不能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李大川(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处长):原卫生部在1999年的时候曾经发布过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这个通知规范的内容只是远程会诊管理,随着技术的进步,远程医疗服务的范围已经有了很大的扩展,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监护等新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原来的管理要求已经不再适应当前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的实际要求,需要进行新的规范。
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了《有关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这里对远程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做了一些部署。这个要求应该说充分体现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信息技术在医疗领域应用重要性的认识,信息技术应用对于提高医疗服务的便捷性,方便患者就医的确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医疗服务是一个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一项服务,医疗服务的各个要素包括人员、机构、技术、医疗服务相依托的设备、器材,这些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这是医疗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和医学规律的特别性所决定的,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规定。
另外,《执业医师法》也要求医师在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之前,必须要亲自诊察和调查,没有经过医师的亲自诊察不能做出处理决定。这种诊察活动包括了视、触、叩、听等各种活动,对于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会诊服务,我们要求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这是因为如果患者仅仅通过网上的问诊,仅仅通过患者提供的一些资料就作出诊断和处理存在着医疗安全这方面的风险。为了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同时也保证医患双方的权益,我们规定医师一定是在所在医疗机构里面,通过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设施向其他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法律责任主体也是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这是我们对远程医疗服务进行规范的根本考虑。
Q基于互联网或APP模式的网上医生服务给求医者带来不少便捷,但是否存在监管难题?目前政策“一刀切”是否合适?
李大川:我们也注意到这个情况,在我们发布的有关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的通知里面也提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可以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反映,我们会搜集群众和各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来修订完善有关远程医疗服务管理的规定,做到既能保证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充分利用好信息技术在医疗服务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