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母婴老人假药规定严处

2014/11/19 来源:京华时报a-A+

    看点3    大夫知假买假视为“销售”
 
    韩耀元表示,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防止他们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解释》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此外,《解释》还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销售”。
 
    “《解释》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明确予以规定,有利于加大对此类主体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维护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韩耀元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透露称,《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见稿中准备增加规定资格刑。以后,如果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制售假药,法院就可以判决禁止他将来再从事相关医疗工作。
 
    看点 4   提供技术广告宣传算共犯
 
    据韩耀元介绍,近年已查获的案件情况显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分工明确、链条化特征明显,生产过程隐蔽、分散,相关部门难以查清全部犯罪活动。有的行为人通过声称自己“不知道”来逃避打击,难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解释》明确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此外,根据《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依然对其提供资金、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依法惩罚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对有效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环境条件、分化瓦解犯罪组织具有重要意义。”韩耀元说。
 
    韩耀元还表示,《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但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轻的行为,仍然有必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解释》规定了出罪条款,即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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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ywkx/20141119/1003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