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母婴老人假药规定严处

2014/11/19 来源:京华时报a-A+
 
    ■链接

    快递互联网成售假重要渠道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并增加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适用条件。随着这一法律的修改,最高法、最高检原有相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两高”此次颁布最新《解释》便是为了满足司法工作的需求。
 
    韩耀元进一步解释说,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呈现高发态势。2014年1至9月,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制售假药案1217件1569人,提起公诉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2860件,一审结案2343件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
 
    此外,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的产业链特征明显,查处难度加大。许多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形成利益联盟,有的已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而非法生产药用辅料的现象也很突出,直接导致严重的药品安全问题;各地均出现了通过利用回收的废弃包装材料生产假药的案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快递等现代物流手段成为假药流通的重要渠道。“这些新情况给药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上述制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打击。”韩耀元说。
 
    ■案例

    获利1950元获刑7个月
 
    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间,王美烽在明知其向江西某公司购进的“999皮炎平”“狼毒软膏”等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将这些假药销售给泉州市多个卫生所及药店。销售金额为5220元,从中非法获利1950元。此后,王美烽主动回收部分假药并销毁。
 
    今年2月27日,法院审理认为,王美烽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1950元违法所得。

    做假药批发生意被判刑
 
    2010年起,张士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多个药厂购进药品后,在上海某出租屋内从事药品批发活动。2011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出租屋内抓获张士华,当场查获500余种待销售药品。经鉴定,现场查获的药品价值78万余元。
 
    经鉴定,张士华购进的“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均系假药。2012年2月23日,法院审理认为,张士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无证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张士华销售假药的行为又构成销售假药罪。
 
    最终,法院判决张士华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查获的药品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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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ywkx/20141119/1003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