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婴儿出生两小时夭折 医院被指改病历

2013/9/16 来源:羊城晚报a-A+

  医网快讯摘要:躺在病床上的母亲林建华还沉浸在失去孩子的痛苦之中,她今年30岁,湖南安化人,目前在东莞打工。“出生才2个小时,婴儿就被告知已经死亡了。” 林建华姐姐林女士说,林建华之前已经生有两个女儿,第三胎终于是个男孩,本来看到出生的是男孩,就立刻做了结扎手术,没想到男婴竟然死亡了。

  9月14日,东莞的林女士向羊城晚报记者报料称,亲戚家的男婴出生后两个多小时就意外死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检查出死因。更令家属觉得蹊跷的是,东莞市南城人民医院人员事后不顾家属阻拦,删改了住院病历,对此家属非常不解。

  南城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病历确实被删改了,原因是医院一位护士长在整理病历时,发现了一处医嘱出错——病历上的照胸片本写的是“照片”,实际上照的是“床边照片”,两者收费标准不同,相差大概10元钱,医院称当时是考虑物价政策执行的问题,便删除了这一项。

  因是男婴母亲已结扎

  躺在病床上的母亲林建华还沉浸在失去孩子的痛苦之中,她今年30岁,湖南安化人,目前在东莞打工。“出生才2个小时,婴儿就被告知已经死亡了。” 林建华姐姐林女士说,林建华之前已经生有两个女儿,第三胎终于是个男孩,本来看到出生的是男孩,就立刻做了结扎手术,没想到男婴竟然死亡了。

  11日早上9时左右,林建华被送到了南城人民医院待产,经过各项检查,已经孕期足月的林建华于当天下午2时许做了剖宫产手术。“孕妇羊水过多,胎儿分娩出来以后不哭,体重2.35公斤,全身皮肤青紫发绀,心率比较低,活动减少。”医院工作人员称,由于婴儿情况不妙,便开始进行手术,大概用了两个多小时。

  医院工作人员表示,之后还两次告知孕妇孩子的情况不好,家属签字表示放弃治疗。下午5时12分,婴儿被宣告死亡。

  “新生儿的胸片显示,左肺的密度高,加上三次B超都显示羊水过多,我们就考虑婴儿患有先天性器官畸形或者功能不全。”医院工作人员称,同时高度怀疑婴儿患有肺透明膜病,也叫做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这种病的存活率是极低的。

  家属称医院删改病历

  林女士告诉记者,婴儿去世至今,家属曾多次试图与院方沟通,但院方未主动派代表出来。更让家属感到愤怒的是,医生擅自删除了病历上的一些信息。

  “当时叫医生不要删改,他们还是删除了,病历上的字怎么能随意删除呢?”林女士说,孩子已经死了,死因也不知道,不管怎么样病历都是重要证据,现在莫名其妙被删掉了,如果是纸质版的,划掉了还看得出来,但是电子病历删除之后就什么痕迹也没有了,这说明医院心里有鬼。

  据家属介绍,为了知道孩子的确切死因,家属曾提议公安机关、医院、家属各出一个代表去查看原始病历,但是医院不同意,经过家属再三要求,才允许家属和医院人员去办公室看。“我站在门口,透过玻璃看到工作人员在删病历。”林女士称,她曾试图阻止,但没有成功。

  “他们就是说把一些没用的删除了,既然没用为什么不让我们进去,也不让我们看删的过程呢?”林女士说。

  除此之外,病人家属称院方没有行使告知义务。当时生完孩子,医生直接就问要不要结扎,并没有说孩子的具体情况。当时产妇以为孩子是好的,所以就同意结扎了。家属还称:“签字也是孩子死亡以后才签的,家属不知道孩子当时什么情况。”

  院方认为删改符合规定

  14日,南城人民医院医务股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天晚上医患双方讨论的时候,家属提出来要封存病历,医院方随即通知工作人员前来办理有关病历封存准备工作。“这个时候我们的护士长在整理病历的时候发现了有一处医嘱出错,就把它删了。”该负责人说。

  “在这个不恰当的时机,做出这样的行为,我们只能说这算是个过错。”南城人民医院医务股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修改没有请示报告,这个事情他们都不知道,是那位护士长自己做了决定,这个过错医院会另行处理,但是删除病历与婴儿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为了保证事情的真实性,还有家属见证了。”该负责人称,原本拍的是“床边照片”被写成了“照片”,胸片在床边拍和到胸片室拍使用的是不同的仪器,所以收费标准也是不同的,相差大概10元钱,当时工作人员考虑到物价政策执行问题,就删除了“照片”。

  他说,对于病历的整理,国家有相关规定,在抢救6小时之内,医生是有义务去整理病历的,“整理过程当中,有些错误需要修改,有些重复的内容需要删除”。

  律师说法

  病历内容不能随意删改

  第三方律师、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谢莹律师表示,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所记载内容不能删改。

  根据《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等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

  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对于已经删改的病历,病人及家属有权要求医院将病历复原;如删改内容不涉病人病情以及治疗过程等内容,医院应对家属做出修改删除说明,由修改人以及医院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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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bgt/20130916/977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