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被抓 小记者VS大公司=犯罪?

2013/10/23 来源:医网a-A+

  医网快讯摘要:据《新快报》报道 长沙市公安局昨天透露,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刑拘。

新快报记者被抓 小记者VS大公司=犯罪?

  新快报记者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被拘 头版呼救

  据《新快报》报道 长沙市公安局昨天透露,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刑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此前,陈永洲曾连续发表过多篇批评中联重科的报道。

  近几年,记者被“跨省”的新闻并不少见,2010年有《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随后因为舆论的呼吁,最后该案被撤销。尽管当地公安也道歉,并称严查责任人,不过,事情也就这么不了了之。

  但是,这样做的效果却已经达到,因为此后关于这家上市公司的批评性报道肯定会明显减少,因为即便媒体和记者再勇敢,也会有所顾虑,因为没有谁愿意以身“试法”——尤其是这个法可能是地方的“家法”,公司的“私法”——颇有点当年慈禧太后的威势:“今天谁让我不高兴,我就要他一辈子不高兴。”

  再看陈永洲的案件,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虽然这不是自诉罪名,但是说白了就是中联重科认为自己的商业信誉受到了损害,然后去找长沙警方报案,才会有后续的刑拘。否则就一般而言,警方不至于主动去看财经报道,然后发现某一家企业商业信誉被损害再主动保护的。

  那么问题就出来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发现自己的名誉受损,其实第一反应应该是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这个流程是自己能够决定和掌控,提起诉讼,法院立案,然后就是庭审,听候判决。如果获得胜诉,既能够要求恢复商业信誉的赔礼道歉、澄清事实,还可以获得经济赔偿。

  但是,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却不那么简单,因为它的立案审核标准要比民事诉讼高多了。根据《刑事立案标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归属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当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公开信息上说,这上面的第三条应该不至于,中联重科没有因为批评报道停产、破产的,所以要想刑事立案,要么就是损失超过50万元和造成恶劣影响的。我们承认这种可能是存在的,可问题也出来了,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也就是说,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如果被损害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一个犯罪行为,因为只要是没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即便让一家企业信誉受损,也没有问题——实际上,媒体报道本身并不存在损害企业信誉的行为,而是企业自身的行为造成了自己行为的受损。一家企业如果财务造假,媒体曝光这种造假,那么这个企业的信誉受损,甚至出现停产破产,难道这是媒体的责任?当然不是,一个法治和文明的社会,都会知道真正的责任在于企业。

  那么,现在陈永洲案件既然已经立案和刑拘,那么我们只能反推警方认为陈永洲的报道是属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否则没有必要兴师动众,尤其是让这个事情成为全国皆知的公共事件——之前陈永洲对中联重科的报道恐怕基本上都没有上门户网的首页头几条的待遇,但是这次抓捕记者的事件却有此待遇。

  既然警方认为报道有问题,那么又回到记者的身份上,他的职责是采访写作,所属单位刊发作品,这是明显的职务行为。一个职务行为,那么很显然这种报道造成后果当然需要单位来承担责任,何况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从新闻报道规律上说,无论一个记者如何捏造事实,只要单位不予以刊发,是没有办法造成商业信誉损害的,也就是说,单位才是关键。

  可奇怪的在于,目前只有陈永洲被刑拘,而《新快报》的法人代表去“逍遥法外”,这是否说明警方有漏抓的可能?一家媒体的报道对企业信誉构成损害,警方只控制写报道的具体作者,没有把改稿编辑、校对人员、签样老总、发行人员一起抓,实在有些不能理解。因为,如果之前的报道涉嫌犯罪,那么只抓记者一人,并不能阻止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发生,也就是说,换一个记者还是能报道同样的主题。

  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就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新法条更明确了,记者的责任该有报社承担。虽然这主要是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尚且如此,何况刑事责任?

  要知道,当年在重庆很火的王立军局长有个非常有名的论调:“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

  作为“法学教授”,也作为执法单位负责人的王立军,他知道同时“限制”记者和单位才是关键,但即便如此,他也只是强调民警“起诉”记者和公安机关“起诉”报社,而不是说,民警“抓捕”记者,公安机关“抓捕”报社负责人。虽然王立军的结局并不好,但是从这一点上说,他至少没有比其他同行走得更远。

  当然,现在陈永洲案件的真实情况,外界还知之不多,我们也希望看到公安机关能够公开更多的案情,让公众免于各种不安,而被羁押的陈永洲也能获得充分的辩护权,而之后的审理、判决也能公开公正的审理。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这已经不再是一起普通商业信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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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bgt/20131023/9818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