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保结算弄虚作假扰乱医保体系

2015/1/17 来源:健康时报a-A+

记者多次找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直到10月15日记者欲以公民个人身份申请政务公开时,郑州市社保稽查大队才提供了早在记者第一次采访前,8月13日就已经对宋二安涉嫌骗保做出的调查结论:“郑社稽改意字(2014)第9014号”限期改正意见书,确认宋二安冒用宋大安的医保卡,骗取了4187.97元社保基金。

涉事医院:明知故犯的无据收费骗保

采访中,知情人还告诉记者:河南中医学院三附院利用医保管理漏洞乱收费,多次骗取医保基金。为求证核实,记者先后四次前往该院采访。经宣传科负责人逐级请示,记者向负责宣传的党委郭副书记提出,想从患者住院的一日清单上了解核实患者治疗收费情况,郭副书记表示需要请示领导研究。第二天给记者回电话称,这涉及患者个人隐私,不能提供。

在记者提出准备以公民个人身份,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政务公开的背景下,经多方协调,10月15日记者从郑州市社保稽查大队“郑社稽改意字(2014)第9011号“限期改正意见书”上证实:“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违反《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013年度无依据收费214人次,涉及金额29864.85元……”至此,河南中医学院三附院的医保乱象暴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监督对象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责任的,应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对照《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河南中医学院三附院的行为显然已涉嫌违法、违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外,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尽管刘女士持续不断的实名举报有了初步结论,但让她疑惑不解的是:郑州市社保稽查大队8月5日、8月13日,相继对河南中医学院三附院和宋二安做出的“限期改正意见书”,只是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没有依法对其实施法定的行政处罚。

截稿前,记者从郑州市社保稽查大队证实:宋二安骗保已涉嫌犯罪,8月26日已移送郑州市未来路公安分局侦办。而河南中医学院三附院的医保乱象如何整改,健康时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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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bgt/20150117/1015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