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立法引激辩 围绕“被精神病”现6争议

2011/6/25 来源:新京报a-A+

  争议2

  精神障碍的诊治究竟是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

  《草案》第二十一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北大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赞成草案第21条和第22条对精神障碍的诊治行为明确定性为医学范畴。

  草案第24条规定由监护人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到医院做诊断,这与国际,比如欧美一些国家“司法程序前置”的规定有区别。也是因为这一点,现在争议非常大,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将精神障碍患者是否需要强制住院治疗,纳入完全司法化的程序。

  但是,我国有1600万“真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中有明确肇事肇祸等“危险行为”的患者约占10%。

  多数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是不愿意治疗的,如果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仅限定在“已经或将要发生危险”的少数患者,并同时要由法院判断其“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则多数实际上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进而导致病情恶化和精神残疾、以及许多本可避免的危害发生。

  比“被精神病”事件要多得多是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伤害幼儿园小朋友、小学生、无辜路人、亲人、同事和朋友的事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疗在程序操作上都应当实行严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目前草案规定送治程序是行政化的思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对于中国现状,每一个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住院治疗都要经过法庭批准,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争议3

  监护人的权限有多大?

  《草案》第二十四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二十八条:诊断结论表明需要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由患者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北大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这些是容易引起“被精神病”的条款之一,有必要立法或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监护人的定义和顺序。

  公益律师黄雪涛: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利过大。

  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构成对法理上的严重漏洞,现实中也出现恶劣的社会后果。

  如“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邵武陈国明案”都因家庭财产纠纷,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强制送诊,此类案件中,邹宜均、何锦荣、朱金红等非自愿住院“患者”均有能力自主委托代理人,却因“监护人”阻拦,代理权被粗暴否定,使其自救措施不断激化成为公共关注事件。

  因此,建议《草案》进行如下修改: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本人,有权委托监护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诉讼及异议权利,包括代表其聘请医生、或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或就非自愿诊断、非自愿住院治疗、行为能力认定及变更,监护人的设定和变更,进行投诉和申请司法保护。

  案例

  ●在中国,有大量精神病患者缺乏有效监管,伤人事件屡发。2010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余丁乡余丁村村民蒋某因间歇性精神病复发,出现狂乱状态,手持剪刀和铁铲冲出家门,两名村民被打成重伤,另有多名村民受轻伤,最后由武警出警制服。

  ●“被精神病”案件同样时有发生,引发舆论高度关注。河南省漯河市东王村农民徐林东,因不断向各级部门反映问题,2003年10月被漯河市郾城县大刘乡党委、政府有关工作人员送进精神病医院。直至2010年4月,被亲戚从精神病医院接回家,4名相关责任人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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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10625/3750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