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立法引激辩 围绕“被精神病”现6争议

2011/6/25 来源:新京报a-A+

 

  深圳曾发生护士因上访“被精神病”案件。

  背景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在全国精神卫生法立法工作持续26年以来,尚属首次。

  中国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70%未得到规范治疗,正在遭受疾病折磨;同时,也有一些精神正常的公民在复杂的社会事件中遭受“被精神病”的折磨。

  《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能否妥善解决上述问题?

  最近一周,来自医学界、法律界、医学社会伦理学界的多位专家,以不同形式座谈、讨论,并最终以机构或行业协会的名义,递交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其中,来自医学界和法学界的建议,颇有针锋相对的辩论意味。

  这些建议辩论的焦点,依然是围绕《草案》中“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收治标准”,也就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被精神病”问题展开。

  唐宏宇是在1999年到2009年十年间,持续参与《精神卫生法》起草和论证的专家之一。在一周前由《中国医院院长》杂志社主办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上,唐宏宇说,《草案》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本意是规范精神疾病的诊疗服务,让真正的病人得到准确的诊断和适宜的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但从目前的状况看,这一章的26条,还要承担起“防治公民被精神病”的民意任务。

  他认为,目前的《草案》广泛吸收了各方面观点,在总结国内现有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借鉴了国际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突出了对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保障,同时也针对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全过程进行了法律规范,尤其在政府职责、预防和康复等部分体现了中国特色。

  然而,《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主笔黄雪涛律师,则在6月20日另一场精神卫生立法研讨会上表示,“《草案》的最严重不足是我们将继续接受精神科医生统治,而不是法治”。

  黄雪涛说,虽然这份《草案》看上去很美,但其实存在三大制度漏洞,即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实体标准问题;滥用监护权、近亲属之间侵权问题;患者住院期间的司法救济机会。”

  争议1

  保护精神障碍者及时治疗,还是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

  《草案》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中南大学湘雅二院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郝伟:

  《精神卫生法》是干吗的?防止我们正常人被精神病的?这显然是一个误区,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草案》的第一条才是《精神卫生法》的主旨和作用,而不仅是防止“把正常人弄成精神病”的这样一个法,如果这样的话,这个法显然就出不来了。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

  这个《草案》确实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做了很全面的列举,这是一个进步。但如何把它变成行动,变成一种规章制度,我认为在细节上做的不够。

  比如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列举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之一,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什么叫危害公共秩序?是不是某个领导人说了,如果上访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某人在公共场所拉了一个条幅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就可以把这个人送到精神病院?我认为这个标准要鉴定。

  基于这个方面,就是说,总有那么一个隐患,某一个正常的人,甭管是谋财,还是得罪地方政府,他总有一种可能“被精神病”。

  如果一个公民在(《精神卫生法》)这个制度下,能够保证不被精神病,就是一个保障权益的体现,这与保障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是一致的,不是对立的。如果《精神卫生法》出来后,连公民“被精神病”的危险都不能去除的话,那怎么能谈得上保护公民的利益?


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号“ewsos1”、在线问答“ask_doctor”
分享:
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10625/3750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