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者
杨甫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会主席、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
王诚
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医学专家、海淀精神卫生防治院院长
黄雪涛
深圳“衡平机构”负责人、《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主笔人
李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唐宏宇
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医学专家、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
什么样的患者应该强制收治?
《草案》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黄雪涛:“扰乱公共秩序”内容相当宽泛,《刑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28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则包含“破坏选举”“追逐拦截他人”等20种行为。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使用条件,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李轩:由于“扰乱公共秩序”词义的开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滥用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给予治安、刑事处罚的借口,在有关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收治的国际标准中,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这样的条款。
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
《草案》第二十四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流浪乞讨人员且查找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由当地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二十六条: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其监护人、近亲属并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黄雪涛: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力过大。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严重漏洞,现实中也出现恶劣的社会后果。“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陈国明案”都因家庭财产纠纷,当事人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
杨甫德:现在医院实行的是“监护人负责”的原则,一般认定近亲属为监护人,但当近亲属侵犯患者的权益,甚至不愿将已基本康复的患者接出医院时,矛盾就凸显出来,患者、医院都成为“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