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判定是医学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草案》第二十五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对确诊的精神障碍患者,执业医师应当如实告知患者本人;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如实告知其监护人;属于民政等行政部门送诊的,还应当如实告知送诊的部门。
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黄雪涛:在确定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设定监护人的环节上,采取去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设计,由医生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这是一个结构性错误。这在事实上形成了由医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杨甫德:精神疾病的判定本来就是一个医学问题,但是我们不反对司法介入。因为精神疾病的判定是根据症状、严重程度、病程标准和排除四个程序来诊断的,这种“信息诊疗”缺乏明确指标,使医生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和风险,因此,我们是希望司法介入的。
精神疾病判定的方法和时间规定是否合理?
《草案》第二十六条:接到依照前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诊断结论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其中,属于当地公安机关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还应当告知送诊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王诚:在很多基层医院里,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务人员非常少,甚至只有两三个人,如果按照《草案》的规定,那么这些医务人员的工作量将非常大,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也是不可行的。
我认为想要加强诊断的科学合理性,应该在程序上下工夫,而不是通过诊断人数来体现。
杨甫德:精神疾病判定与一般疾病不同,主要靠病史、观察和鉴别,因此,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及时做出诊断,美国甚至要求六个月,72小时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临床医学的特征。
体格检查是一项医学诊断必须的常规检查,如果没有体格检查,就不能确定患者是否患有其他并发症,从而影响对病情的判断,以及后期的治疗和康复。
精神病救治谁掏钱?
《草案》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黄雪涛:与高发病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这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起占所有疾病20%的精神疾病。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
王诚:与发达国家的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经费多由政府“埋单”不同,我国精神疾患的治疗费用则主要由患者、家属和单位三方承担。由于精神疾病须长期服药和治疗、反复发作且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所以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并不鲜见。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精神病人的贫困率是一般人口贫困率的20倍。
唐宏宇:残疾人保障法中有一条是各单位要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据此,精神卫生法应加入“按比例安排精神病人就业”内容,如不安排的话就缴纳保证金,精神病人也属于残疾人的一种,为什么在权利保障上不能同等对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