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立案
浔阳区公安分局给他的答复是市一医院的行为不够立案条件。
6月22日,湖口县公安局向他下达了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湖口县中医院当时的接诊医生刘某涉嫌医疗事故罪一案进行正式侦查。
7月7日,负责侦办此案的湖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有关负责人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局里以前没有办过医疗事故案,这是我们第一次办这样的案子,所以非常慎重,案件正在侦办当中”。
对于当事医生被立案,湖口县中医院周副院长称,受到此案影响,当事医生刘某压力很大,情绪非常低落,不过目前还在正常上班。
7月12日,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非常重视这件事,为此还先后邀请我们的法律顾问和公安部门沟通,初步认为医务人员没有犯罪。”
董水金告诉新法制报记者,5月初,医生刘某曾委托两个认识他的亲戚前来说情,希望不要控告,为此愿意给予10余万元进行补偿,“但我拒绝了,因为我们只想要个公道。而且出事至今,他都没来看过我儿子”。
“医疗事故罪”界定存争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刑法增设医疗事故罪,但该罪自设置以来争议一直颇大。据了解,目前在国内,医护人员在医疗事故当中,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少见,最大原因就在于“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比较含糊,各方观点不一。
许多受访者指出,我国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由于缺少指导司法机关办案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方面,总有不同的分歧。
曾多次承办过医疗事故案件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易胜华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各方分歧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严重损害”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那么“严重不负责任”如何界定?
有司法人员认为,只要确定为医疗事故,就证明医方有过错,是否“严重不负责任”,应该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我认为应当按主次责任来认定严重不负责任,而不能以客观后果来认定罪与非罪。”易胜华认为,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应该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医疗行为。
另外关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当中的“严重损害”,又应该参照什么标准?“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属于哪一级医疗事故?对于这些,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
易胜华认为,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损害程度,应等同或近似于“重伤”的标准。
一些受访医学界人士告诉新法制报记者,由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掺杂许多偶然因素。因此,在判断损害是否“严重”时,还须考量在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的责任程度。而刑法或司法解释当中,对于医护人员在医疗事故中负什么责任、医护人员的职务行为与医院方的责任如何区分,都没有明确区分的标准。
法律人士呼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我觉得可以与交通肇事罪类比,在交通肇事罪中,致人重伤或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易胜华认为,医方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才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次要责任”,一般不宜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因为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此,易胜华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