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拒绝高位截瘫旅客登机被判拒载

2012/4/23 来源:39健康新闻a-A+

  按照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残疾人都应当尽我们所能,给予他们帮助和方便。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却发现一个令人不解的现象,残疾人坐飞机的时候,障碍重重。

  这是2011年10月8日上午,昆明机场候机厅,画面中趴在地上的是一位残疾旅客。

  朱兰英:我说我拿了飞机票进来,我买飞机票,我没有少付一分钱,我和别人一样,我可以享受到同等的待遇。

  朱兰英是一位成年女性,体重三十五公斤,胸口以下高位截瘫,一般情况下要靠轮椅生活,那么这样一个人为什么会在机场和航空公司人员的注视下趴在地上呢?

  事情要从2011年10月7日夜里朱兰英得知外公去世说起。当时已是夜里11点多,为参加第三天将要举行的外公葬礼。朱兰英的朋友连夜为她购买了第二天也就是2011年10月8日航空公司的航班。起飞时间是上午七点45分。早上6点多一点,朱兰英独自一人到了昆明机场,顺利地办理了值机,通过了安检,来到了航空的登机口。事情在这里突然起了变化。

  朱兰英:就说你上不了这个飞机,为什么?这是人很本能的反应,就问他为什么,因为你有个轮椅,这就是他的回答,我说我的轮椅怎么了,我说我过来的时候也有轮椅的呀,他说没办法,你的轮椅需要提前申请,提前72小时申请,我说那临时申请呢,临时申请现在也没有办法,他们这边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柜台,我没有办法临时申请,如果说回过头72小时申请的话,我外公是头一天晚上11点钟去世的,我不可能72小时就知道我外公要去世了。

  直到朱兰英所订航班起飞航空一直拒绝朱兰英登机。事实上,从早上6点多到当天下午,朱兰英停留在候机厅七八个小时。

  在后来的庭审过程中,经法院认定,由昆明机场提供的一组医疗经过证明,证实了朱兰英在滞留候机厅期间有三处受伤。包括头部出现了一个血块,手臂出血等。一个月后,朱兰英提起了诉讼。云南昆明律师张宏雷为朱兰英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

  律师张宏雷:正常的残疾人出行,遭到了无理的违法拒载,那么航空公司应该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这个欺诈,所以我们提出了双倍返还票款,还有总计一万块钱的经济损失,然后要求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这个诉讼请求当时递到法院应该说很快得到了立案。

  航空向法院提交的正式答辩意见中说:朱兰英在购票订座时,未说明她是高位截瘫的残疾人,朱兰英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且未按民航局相关规定提前到侯机楼办理登机手续,导致被航空拒截,责任在于朱兰英,航空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航空的拒载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朱兰英被拒载案,在云南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那么,航空拒绝没有申请就购票的残疾人上飞机究竟是针对朱兰英个人的一个特殊事件呢,还是另有内幕呢?记者致电航空了解情况。

  记者:我能不能像普通人一样订票?

  航空客服人员:不可以。

  记者:不可以,为什么?

  航空客服人员:因为这个是特殊旅客。

  原来,高位截瘫的残疾人,如果想要乘坐航空的飞机,第一件事是要预先申请,申请的目的是请航空公司批准能否申请飞机票。那么如果获得了申请资格以后怎么办呢?记者在航空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找到了特殊旅客服务一栏,并在其中找到了关于病残旅客客票的专门规定。

  通过详细阅读记者发现,按照这一规定,像朱兰英一样的高位截瘫人人士,按照它的规定乘坐航空飞机的程序是这样的。首先,向航空提出申请客票的申请等待客服人员向总部报告,得到可以申请客票的批准,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以内填开由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填写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一式三份,以表明如果旅客在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给其他人造成伤害时,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原则上需要由合适的人员陪同,最好是医生或者护理人员,以便在旅途中及上、下飞机时予以照料,无论航班是否在打折,必须购买全价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后,旅客应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内,48小时前购买客票,必须到指定购票处购票,不能使用电子购票,电话购票等方法,在满足上述所有七项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出行才有可能实现。记者注意到,朱兰英2011年10月8日想要乘坐航空公司出行时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飞机起飞前8个小时左右,用电话方式订票,然后正常值机,要求换飞机专用轮椅未果,正常过了安检,打算上飞机,行程中止。可以明显的看出,朱兰英的出行程序与所有一般旅客是一样的,但也因此不符合航空关于残疾人出行的七项限制性规定的全部。那么,朱兰英被拒载到底是违反航空公司规定所应受的惩罚呢,还是遭遇了不公正的歧视?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黎建飞:

  规定说你只有申请的权利,申请批不批准还在于我(航空公司),那我们觉得这样的规定它就错了,这个不是你批不批准的问题,我作为一个残疾人出行,法律保障了我的权利,跟任何人一样,就像一个健全人出行一样,我需要谁来批准我?我只要购买了票,我具有相关手续,我就应该出行了。

  黎建飞教授指出,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因此为残疾人出行提供必要的设施是航空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残疾人额外的照顾。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黎建飞:

  但是如果说还有一种情况就我没有这个设施,因为你轮椅上来,我要固定它,那这个就不是残疾人的责任那是你航空公司或者火车、列车的责任。

  除了残疾人出行还要先申请这一原则性规定被医生认定为违法,医生还指出航空针对残疾旅客的七项规定,大多涉嫌违规甚至违法。比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但航空却规定“病残旅客的票价,按普通经济舱票价计算,不得使用特殊票价或折扣票价。”通俗的说,航空规定,无论其他旅客票价是否在打折,病残旅客都必须购买全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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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20423/596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