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红晓:“禁止堕胎”解决不了性别比例失调问题

2012/4/29 来源:网易新闻a-A+

  近日,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一项地方性法规明确,凡是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女性,不得堕胎;有违此规的,计生部门三年内不发放准生证。换句话说,只要怀孕超过14周,就必须生下来;如果堕胎,三年内无权生育。

  这无异于舍本求末。据立法者说,广西自治区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男女出生性别比在130:100左右,全国位居前十。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主导出台该规定,是为了防止选择性生育,防止“是女孩就流掉,是男孩就生下来。”

  道理本来很清楚: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主要是严控生育的结果。人口学家早就研究发现,30年前,一胎政策执行前,中国出生性别比大多年份在正常范围。而实行一胎政策后,出生性别比就逐年提高。近年来,该比例有所降低,但更多是生育率大幅下降的结果。

  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并不复杂。比如放开二胎,比如在尊重生育自由的同时,普及节育避孕措施;但是,现在,广西有关立法者不从根源着手,反而以剥夺生育权来治理性别比失调,这不啻于一种讽刺。

  实际上,广西的实践早已证明,上述严控手段基本无效。早在2000年,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出台过类似特别规定,但是,十多年后,这一规定并未有效降低当地的男女出生性别比,反而居高不下,持续至今。这才有了此次法规的修订。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立法并非仅仅是广西一地。在此前,河南在2006、海南在2010年都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惩罚堕胎的法规,同时更限制“非医学需要的鉴定婴儿性别”。比如,河南省就规定,凡是怀孕超过14周,堕胎者和帮助堕胎者都将受到处罚。

  当然,从医学上看,怀孕十四周以上再堕胎,确实对女性身体和健康伤害较大,应当受到限制。但是,依据《宪法》,生育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既包括生育的自由,也有包括不生育的自由。广西通过地方性立法,对堕胎者,剥夺其三年生育权,这有违法治国家常规。

  这种立法,更多是着眼于管理的方便,而非公民的权利。对广西人口计生委而言,这样的规定一旦通过,就等于有了尚方宝剑,一方面计生罚款更有保障,管理手段更多,一方面更容易完成治理性别比失调的目标。但是,在这里,公民的权利却被忽略了。

  道理并不复杂,但人口计生部门、省级立法机关为何还要一意孤行,以剥夺公民生育权为代价,来完成所谓部门的工作目标?

  这不禁让我想起,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否决人口计生委关于“鉴别胎儿性别入刑”的立法动议。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刑法修订案(六)时,人口计生委要求把“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入刑,以惩罚选择性堕胎。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们经过两次争论激烈的审议,最后否决了这项立法动议。当时,官方的解释是,性别鉴定,是否属于非医学需要,很难界定,取证困难;再者,借此惩罚医生和医院,不合常理,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此后,人口计生委系统并未就此罢休。各省级人口计生委很快行动起来,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渐次出台了限制鉴定婴儿性别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给了计生部门巨大的自由裁量权,惩罚堕胎者,比如罚款、不发准生证、指定医院做B超等等,不一而足。

  这固然也反应了中央和地方立法质量的不同。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中央决策者还是地方立法者,都没有认识到,或都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从根本上解决男女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问题。而经过多年的拖延,类似问题日渐复杂,利益格局更加固化,调整生育政策的成本更为巨大。其中道理,不能不令人深感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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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20429/6062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