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检查可能成为入学体检项目

2012/8/23 来源:南方都市报a-A+

  医网快讯摘要: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这是目前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12日。

  中山结核病的发病率下降49%

  昨天,南都记者了解到,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了部分内容,根据新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一些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包括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接触粉尘或有害气体的企业人员;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科陆主任表示,中山每年都有学生患结核病,对学生进行入学体检也有必要。不过,目前中山还没有发生过群发性的结核病,据悉,若同一学校1个月内发现3例以上结核病人,并同时出现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该人群中PPD强阳性人数异常增加的就属于群发性。

  据介绍,近年来,中山结核病的发病率总体上是呈下降趋势,国家先后于2000年和2010年进行了全国性的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中山的两次调查结果对比证实结核病的发病率下降了约49%。

  故意泄露肺结核患者信息将受罚

  据了解,《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同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个章节,明确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都会追究相关的责任。

  而对于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的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的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故意泄露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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