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拒性侵捅死大叔女孩被判4年犯故意杀人罪

2012/9/18 来源:人民网a-A+

   医网快讯摘要:去年5月一个夜晚,90后少女小惠(化名)因为不够钱住宿,跟在火车站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回家留宿。大叔突然变脸,欲性侵小惠,她慌乱间取匕首将对方捅死。日前,这桩备受关注案件在中院一审宣判,小惠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小惠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她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她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未被法庭采信。

   “好心”大叔变色魔

   2011年5月28日晚7时许,刚过完18岁生日不久的小惠来到火车站打算买当天去厦门的火车票与网友相会。小惠找不到售票厅,于是便打算找人询问。小惠说,当时一个讲普通话约50岁的“好心大叔”主动说带她到售票厅买票。

   但小惠没有买到当晚最后一班火车票,她只好购买了第二天晚上去厦门的车票。购票后,小惠身上只剩下50元,这时“好心大叔”主动提出带小惠留宿其家中。小惠于是跟他回到出租屋。

   到了出租屋后,大叔提出要与小惠发生性关系。小惠说,她不同意,大叔竟动手摸她的身体,她便与大叔吵起来。大叔甩她巴掌,并威胁说如果不跟他发生性关系就要杀死她。小惠只好假装同意,并推辞让大叔先去洗澡。趁大叔去洗澡时,小惠拔下电视机墙上挂着的军用匕首,藏在身后。

   用真名就医被查获

   洗完澡后的大叔赤裸着身体出来,“猴急”的他想上前抱住小惠,吓坏的小惠赶紧从身后掏出匕首,双手持刀对着大叔警告他:“你不要过来,再过来我就杀死你。”此时大叔并没有后退,还是向小惠冲过去,小惠便捅了他锁骨一刀。大叔见状便上前抢她手中的刀,争夺中,刀子捅到了小惠的左小腿后部,慌乱的小惠双手持刀对大叔的身体乱捅,她也记不清楚自己捅了多少刀。

   大叔倒在床上,头靠着墙,好像没有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小惠供述称,当时她想走,但是害怕大叔没有死会起来报复她,于是她便发了疯似的朝大叔头部狂砍,直到大叔不再动弹。惊慌的小惠换掉染血的衣物,扔掉匕首后从大叔屋内找到了300多元,便到楼下诊所处理伤口。就诊时小惠用了真名,警方后来也正是从此获得破案线索。由于没钱租房,小惠就医后又回到大叔的阳台,胆战心惊地熬了一晚。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到了屋里,大叔要求发生性关系,甩她巴掌并威胁杀死她。

   假装同意,趁大叔去洗澡拿了匕首,后警告大叔“不要过来”。

   大叔扑了过去,她刺中大叔锁骨。大叔抢匕首,慌乱中她刺了大叔若干刀,大叔倒在床上,好像没有呼吸。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临界点

   故意杀人

   判刑四年

   她当时想走,但是害怕大叔没有死会起来报复她,于是便发了疯似地朝大叔头部狂砍,直到大叔不再动弹。

   法院查明

   ◆大叔倒地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惠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她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而将他杀死属于假想防卫,应承担刑事责任。

   定罪量刑

   ●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杀人行为因强奸行为引发。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大叔也会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后续砍刺行为只是将其死亡时间提前。

   ●杀人时她的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且大叔侵犯在先,故可认定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

   ●犯案时年仅18岁,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

   害怕被报复继续砍刺是假想防卫

   法院查明,当杨某洗澡后赤身裸体上前企图抱住小惠时,小惠持刀警告,但杨某不听警告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杨某对小惠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杨某争夺小惠手上的匕首,小惠奋起反抗,持刀连续捅刺杨某,致其受伤倒在床上。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小惠为反抗强奸将被害人杨某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杨某伤亡,小惠不负刑事责任。

   而根据小惠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身上有许多血。小惠准备离开时,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惠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此时的情形对小惠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但小惠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而将他杀死属于假想防卫,依法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定罪量刑

   主观恶意不大情节较轻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惠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继续持刀故意杀害已丧失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杨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杨某在案发起因上具有严重过错,小惠的杀人故意是因杨某的强奸行为而引发。小惠在正当防卫中将杨某刺倒,尸检显示杨某当时已生命垂危,无力自救或呼救,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杨某得不到及时救治也会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后续砍刺行为只是将杨某的死亡时间提前。

   法院认为,小惠刚经过剧烈的抗争,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为彻底解除威胁才将已失去侵害能力的杨某杀害,结合杨某有先行侵犯小惠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被告人小惠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虽其犯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

   鉴于小惠犯罪时年仅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惠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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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20918/823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