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两度怀孕“男友”被告犯罪

2012/9/21 来源:39健康新闻a-A+

  医网快讯摘要:“我跟她是自由恋爱,现在也有自己的孩子,为什么要告我强奸?”今年19岁的刘某,怎么也不愿意承认自己犯了强奸罪。因为与不满14岁的“女友”素素(化名)恋爱并致其两度怀孕,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以强奸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

  幼女离家与人同居

  去年春节后,12岁的素素跟随父母从老家到了佛山三水区某学校读书。不久,就通过朋友认识了当时刚好年满18岁的四川人刘某。“当时我觉得她有十五六岁的样子,之后我们就开始联系了。”刘某表示,他们很快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后来,素素竟然一声不吭地离家出走,再也没有上学,和刘某来到了南海里水。

  此后,素素的父母来找刘某,明确指出素素只有12岁,希望刘某能劝素素回去读书。可是刘某觉得自己和素素有感情,并没有理会素素父母的要求。同年4月,刘某与素素回到刘某的老家四川泸州过起了夫妻生活。

  因为害怕怀上小孩,素素告诉刘某自己的真实年龄还不满14岁。刘某知道素素的真实年龄后,仍继续与素素同居生活。6月,素素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一个多月并已经不小心流产了。

  “我们是自由恋爱”

  去年10月,素素发现自己又再次怀孕且胎儿已两个多月。今年4月下旬,两人返回南海区里水镇刘某的父母家里暂住。

  与此同时素素的母亲吴女士向派出所报称,自己的女儿自2011年4月被一名叫刘某的男子从佛山带至四川泸州后,至今未与女儿取得联系。5月26日,警方在南海区里水镇某网吧内将刘某抓获。

  至今,刘某仍不认为自己有错。“我和‘女朋友’是自由恋爱,现在已有属于我们的孩子,只因她父母反对,所以她父母告我强奸,我‘女朋友’根本没有告我。”他向侦查机关这样表示。素素也表示,她跟刘某关系很好。

  检察官说法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虽然素素是自愿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但刘某在明知素素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行为并导致素素两次怀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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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20921/823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