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无需“医闹” 应理智维权

2013/11/13 来源:信息时报a-A+

  医网快讯摘要: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后最终未能康复,是医患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患者仅因此而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向医院寻求赔偿,扰乱医院的正常运作秩序,就成为法律和公共秩序所不允许的“医闹”,这对社会、医院、个人都有百害而无一利。合法维权,拒当“医闹”,才能既获得赔偿,又讨得公道。

  近日,各大媒体报道了多起医患矛盾引发的袭医事件,针对频发的医患纠纷,越秀法院李琳法官提醒患者应当理智维权,并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整保存病历资料,必要时启动病历封存。门诊病历、医疗收费单据等都是医院给患者自行保存的,应当妥善保管,维权时可作证据使用。住院病历分为客观、主观病历,其中客观病历可通过向医院申请复印,主观病历的调取就需要法院协助,所以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此外,如果担心医院有可能擅自篡改病历,患方还有权启动病历封存制度,对病历进行临时封存。

  第二,加强与医方沟通,争取调解获“双赢”。患者进行治疗失败后,应遵循正当合法的途径提出自己的诉求,首先可以向医院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协商不成还可以充分利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的诉前调解机制,在医调委的协助下与医方进行协调,确实无法和解最终起诉至法院,也同样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与被告达成调解。之所以提倡调解,是因为医疗案件通常需要进行鉴定,从委托鉴定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时间通常长达一年以上,有的甚至耗时更长,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调解是医疗案件中对双方最为省时省力的解决办法。

  第三,进入诉讼程序,增强自身优势。当患方决定通过法院解决纠纷,但却没有充分的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的情况下,法院建议患方委托对处理医疗案件有丰富经验或者有医学知识的律师作为代理人,这在委托鉴定程序及参与专家听证会时都具有明显优势。同时应在开庭前充分了解省内的可以接受医疗损害鉴定的医疗鉴定机构,以便维护自身的权益和节省法院通过摇珠确定鉴定机构的时间,在委托鉴定后,患方还可以提交患者陈述,把患方对医方医疗行为的意见充分表达形成书面意见交给鉴定专家,最后更应积极配合法院和鉴定机构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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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dxw/20131113/984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