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入院未签约 也须担责任
汪女士入住某养老院时,虽未签订入住服务合同,但按月交纳养老服务费。入院一年半后,汪女士因心脏病突发猝死。汪女士的儿子吴先生认为养老院存在过错,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吴先生认为养老院未按规定在老人入住前进行体检,也没有签订必要的入住服务合同,导致养老院连汪女士子女的联系方式都不知道。而汪女士发病时,养老院既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也缺乏必要的急救设备,导致老人病情被耽误。
法官说法:汪女士与养老院形成事实上的护理合同关系。汪女士的发病和死亡虽存在不可预见性,养老院不构成直接侵权责任,但养老院未签订服务合同,且在急救车到来前未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因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