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养老院不签约 依旧要担责

2014/8/25 来源:a-A+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观念的转变,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进入养老院或者老年公寓安度晚年。与此同时,老年人在养老院中受到意外伤害带来的赔偿问题,或因服务标准引发的合同纠纷等问题也日渐增多。日前,房山法院法官结合两起案例,提醒市民选择养老院以及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更加谨慎。

 ■案例一

  人身有伤害 免责条款无效

李女士和北京某养老机构达成养老入院协议,将母亲张女士交由养老机构照顾和看管。合同中约定张女士在室内、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的原因或身体因素受到意外伤害,养老院应及时通知家属,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张女士入住几个月后,在房间内不慎摔倒。事发时护工不在,养老院只进行了简单的处理,且在张女士伤情加重后,才将此事电告李女士,并将张女士送医治疗。入院治疗两个月后,张女士心脏骤停死亡,经鉴定,引起张女士心脏骤停的原因是心肺复苏术后高血压、冠心病、左股骨颈骨折。李女士认为养老院未尽到看护义务,要求养老机构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5万元。

法官说法:意外发生原因是护工未尽到看护义务,且事后院方未及时联系家属,而左股骨颈骨折也是张女士的死亡原因之一,养老机构的过错行为与张女士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入院协议中有免责条款,但这种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最终,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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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ylgz/20140825/9982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