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疗

2015/3/16 来源:搜狐健康a-A+

第三,主要是讲远程医疗服务流程上的一些规定。我说几个重要的,第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要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这个文件从头到尾没有提到准入、审批、备案、审核等等。根据这个文件的要求,一个合法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条件,并且通过协议能够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需要去审批备案的。第二,要签订合作协议,要约定合作的内容和方式,权利义务的关系。出现了不良事件之后大家的责任如何分摊,远程医疗服务是要做到协议管理。第三,做到患者知情同意。出于两个考虑,第一,远程医疗服务和面对面的医疗服务毕竟不一样,你可能会面临很多技术的问题,甚至信息网络条件的问题,所以患者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第二,远程医疗服务收费相对会比较高。第三是组织实施程序。第四是妥善保存资料,这是医疗行为可追溯的方面来说的,同时我们在这里第一次指出了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进行存档。这个也是和现在的远程医疗服务也好,信息化的技术发展也好,都是相通的。第五,要简化服务的流程,我刚刚讲的流程很多。尤其从整个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模式,就不像原来那么复杂的申请的流程。尽量的简化这个过程,基层只要做了检查的结果,就可以就可以提供给高级医院进行诊断。第六是规范人员管理。医疗人员提供服务,应该是使用医院的名义,并且是使用医院的系统,而不能自己私自对外提供服务。这个市场上也有一些争论,但是这一点是和我们现有医疗的管理法规发展相一致的,我们不可能说一个行政文件是突破法律法规的限制。

  第四,讲一下监督管理,这里只强调一点,关于出现了安全风险之后,或者出现不良事件之后,责任如何认定,约定权利义务分配的比例,原来远程医疗的责任由远程医疗的发起方来承担责任,为什么我们在新的文件里要做出一些调整呢,也是因为原来的远程主要是指远程会诊,就是这个病人可能在一个基层机构请上级医院的医生进行会诊,上级医院的医生给的建议是基于一部分的临床资料做出的判断和建议,但是远程医疗发展到现在,远程影像远程病理诊断,基层医院的医生看到的影像的结果和上级医院的医生看到的结果是基本一致的,所以我们希望可以约束责任分摊的比例。

  最后有一些小的方面,刚才我们讲了直接针对患者的远程医疗的诊疗的规范,随着技术的发展逐步完善,另外在这个文件里提出境外的医疗机构和境内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合作,进行协议管理,另外境外的医疗机构和境内医疗机构合作,境外的医疗机构一定要有合法的资质,而这个资质审核的责任其实就是由境外医疗机构承担,这方面我们境内机构其实是承担一个很重要的审查的义务。

  第三方的平台也有很多的机会

  最后做几个说明,很多人讲远程医疗的概念太窄,会不会导致这个行业无法发展,我刚才已经跟大家讲了,远程医疗和互联网健康、远程医疗医疗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差别是非常大的,如果我们把所有的移动健康类的APP全部纳入到远程医疗的范围里面,那这些百分之百都无法存活下去,因为它不是一个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医疗服务,我们没有把它纳入到远程医疗机构,恰恰是给它更多发展的空间,因为医疗行为本身的范围是很明确的,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概念都放进去。

  第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是不是我不是医疗机构,在这个体系就没有作为了?其实不是,很多公司是可以提供远程医疗的平台。如果你的平台足够好,能够吸引更多的优质医疗资源,你也可以发展得很好。举一个不是很恰当的例子,比如说淘宝,淘宝其实是不提供任何商品的。它只提供一个平台,其他人想在这个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时候,很多第三方的公司做了第三方的平台,也有很多的机会。

  第三,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这必须和现有的法规相衔接。

  最后一个是咨询和医疗服务的界定,很多的移动健康的APP都是以咨询为主,大家觉得会不会涉及到哪些属于疾病诊断和治疗的行为?这一块的政策我们也在研究,因为这也是一个新出现的事物,如何界定网上的咨询和信息服务和医疗服务行为之间的一个界限,对我们来说也是很重要的。今年也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随着形势的发展,技术的发展,未来我们会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我今天第一个讲,抛砖引玉,非常感谢蔡教授给我们一个机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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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ylgz/20150316/1055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