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网快讯摘要:40多岁的广西籍女工阿芳(化名)路过一工厂门口时,被另一工厂饲养的大狼狗咬伤,因多次交涉未果,阿芳遂将该厂告上法庭。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厂方须赔偿阿芳各项损失16636.5元。
去年6月15日下午,阿芳途经中山市黄圃镇某电器五金厂门口时,被黄圃镇某金属制品厂饲养的大狼狗咬伤,致使右大腿、右手及右腹部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40天。出院时医生嘱咐,阿芳右大腿需接受门诊防疤治疗6个月,并休息一周,不适随诊。
事后,阿芳多次找到该金属制品厂交涉,但均未果,无奈之下便将该厂告上法庭。
据介绍,阿芳的索赔项目诸多,除医疗费外还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3.4万余元,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对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被告金属制品厂表示难以全部接受。
被告称,医疗费已向阿芳支付;对于误工费,阿芳已向社保局申请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已支付800元;交通费由法院判决,对住院伙食费无异议,营养费因无医嘱不予确认,后续医疗费因无医院证明不予确认,精神抚慰金因阿芳无伤残等级不予支付。
法院认为,本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咬伤原告大狗的饲养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6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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