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安全条例》公布食品安全新条例

2012/12/1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医网快讯摘要:备受关注的《市食品安全条例》昨天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二审,二审稿恢复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条款。此外,本市拟规定不得收购来历不明的生猪等畜禽,也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

  生猪来历不明

  不得收购加工

  生猪屠宰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其主要负责人还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毒食品”

  或终身禁入

  另一恢复的条款是“问题产品区域退市”。二审稿规定,“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为了防止“连坐”效应被无限放大,二审稿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后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小作坊加工准许证

  有效期增至3年

  二审稿吸收了市人大财经委此前的建议和意见,特别增加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规定,要求其应当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效期由1年改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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