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网快讯摘要:曾某租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一旧砖厂房作为生产场所,从一些养鱼户采购死鱼、托老乡从湖南带来亚硝酸钠等材料,并掺入有害的工业盐等非食品原料非法加工腌制食用鱼干。2010年8月,曾某租下东莞一家农贸市场的商铺,专门用于销售自己从均安生产的鱼干。
两男子犯生产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3年和1年
在顺德区均安镇一间旧砖厂房内,两名男子采购死鱼、亚硝酸钠等材料后掺入有害的工业盐等非食品原料非法加工腌制食用鱼干,并将鱼干运往东莞的农贸批发市场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该厂房内查获了2吨咸鱼,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昨日,顺德区法院向媒体公布该案的判决结果,两名男子因犯有生产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据审理,从2005年开始,湖南省衡阳市籍男子曾某租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一旧砖厂房作为生产场所,从一些养鱼户采购死鱼、托老乡从湖南带来亚硝酸钠等材料,并掺入有害的工业盐等非食品原料非法加工腌制食用鱼干。2010年8月,曾某租下东莞一家农贸市场的商铺,专门用于销售自己从均安生产的鱼干。
去年7月19日10时许,顺德区公安局与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对上述加工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白鹅牌”工业盐2300公斤、亚硝酸钠500g、“日落黄85”着色剂500g 、电冰箱4台、外包装纸箱50个及咸鱼2120公斤,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曾某和夏某。
经广东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咸鱼进行分析,其亚硝酸盐残留量为70mg/kg,已严重超标。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和夏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反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侵犯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均已构成生产有害食品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