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输血患丙肝,起诉获赔
1999年10月,陈某因患子宫肌瘤到博白县某医院手术治疗,接受医院输血后,陈某染上丙型肝炎。此医患纠纷发生后,陈某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在采供血液过程中有过错,判决博白某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7272.48元。判决生效后,博白县某医院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之后,陈某曾3次向博白法院起诉请求赔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博白法院均做出了赔偿的判决,博白县某医院都做了赔偿,赔偿陈某自1999年10月至2012年7月21日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但陈某的病情仍然恶化,一直在坚持治疗,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5月19日,陈某分别在博白县人民医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1145.95元,并造成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经济损失合计43222.51元。于是,陈某第5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医院自采自供血液须担责
博白法院审理认为,博白县某医院自采自供血液给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的规定,博白县某医院在采血和输血的过程中有过错,且医院方不能举证证明陈某在接受输血前就已经患了丙肝,也不能举证证明陈某在此之后有其他传染丙肝的原因,所以应该认定陈某感染上丙肝与输血之间有因果关系。博白县某医院在不符合自采自供血液的条件的情况下,自行采血且不经5项检测就输给陈某,造成陈某感染丙肝存在过错,且举不出证据证实其所采血液符合质量要求的有效证据,因此医院应对陈某感染丙肝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博白县某医院赔偿陈某4.3多万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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