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觉召回和强制召回相结合
加拿大将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政府鼓励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如果企业不愿或拖延启动召回程序,食品检验署依据法律,要求企业强制召回全部产品。任何企业若不执行食品召回命令,则被视为犯罪,对企业负责人可处以5万美元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内的监禁。
在美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若企业不及时主动召回,会被处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一旦某产品被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列入“召回名单”,联邦政府以及各州监管机构会深入超市等销售终端,对架上商品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召回产品”仍然在架销售,厂商会被追加罚款。
4.明确完整的召回程序
在德国,如果食品出了问题需要召回,通常先由企业在24小时之内向食品召回委员会报告,该委员会经过评估后开始实施召回。
在澳大利亚,缺陷食品确定召回后,应立即通知分销商停止销售,并尽快从消费者手中追回已售产品。食品召回过程完成时,厂商需要提交总结报告,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5.完整的产品追溯系统
澳大利亚要求食品生产商对所生产的产品作以下记录,包括:每批产品从原料到最后产品的完整生产过程;所有原材料和散装产品的使用和处理记录。这些资料在该货物下架之后需要再保留至少一年。
德国要求企业为每一种食品建立“身份说明”,在全国建立起了完整的食品追踪机制。以鸡蛋为例,每个鸡蛋都有说明“身份”的红色标签编码,完整记录了养鸡场、鸡舍或鸡笼的编号,以及蛋鸡的饲养方式等基本信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及时找到问题根源,提高食品召回的效率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