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拟规定“被精神病”将追刑责

2011/10/25 来源:京华时报a-A+

  精神疾病诊断 司法难堪重任

  ■人大建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草案为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引入司法鉴定制度,但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部门和专家对此有不同意见。

  其中,司法鉴定是诉讼层面的问题,而精神疾病的诊断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是独立法人,不是司法和行政机关,其鉴定意见只是提供证据。按照草案规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做出最终判断,并由此决定是否住院治疗,缺乏合理性和权威性,在法律事实中,有可能会引起诊断是否公正等方面的争议或纠纷。因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精神病院经费 财政全额拨款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我国精神障碍防治体系不健全,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基层防治机构工作经费缺口较大,基础设施设备简陋。精神卫生专门人才严重缺乏,待遇普遍偏低。“草案对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草案规定很原则,难以落实。”

  对此,该负责人提出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强化加强基层精神卫生工作及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病疾病防治工作经费等内容。

  同时,精神病专科医院是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承担了主要的门诊和住院服务,并负责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技术指导。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将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此外,考虑到精神卫生工作的特殊性,建议在法律中对提高医护人员待遇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如设立特殊岗位津贴等,并增加各级政府对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培训投入力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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