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精神卫生法》灰色地带下的安康医院

2011/10/26 来源:南方新闻网a-A+

  新草案能否阳光普照?

  隶属公安的架构,使得安康医院近年越来越多承担了维稳的职责。

  徐武被收治的原因就主要源自上访。与他的路径同出一辙的案例比比皆是,2007年2月,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村民王某,到北京上访,被当地公安局抓回,关入省安康医院。2009年7月,上访两年多的沈阳人李某,声称要把案情上网,被劳教一年,期满后又被关入当地安康医院。

  访民频频“入院”的原因之一,与全国性法律难产,各地法规“林立”,公安部文件与各地法规内容冲突,地方公安系统及安康医院执行中程序不完善都有关联。

  1985年,《精神卫生法》立法启动,至2011年6月方公布草案。至今,中国仅北京、上海、武汉、杭州等6个城市,有精神卫生条例。

  在没有精神卫生条例的地区,收治精神病人,常以当地治安管理条例为依据。以李某所在的沈阳为例。1996年1月4日公布施行的《沈阳市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第四条规定,该市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收治疗,为五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

  其中便包括“以暴力行为严重扰乱党政军机关办公秩序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秩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其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

  李某入院前,正是以“扰乱教学秩序”之名被劳教一年。

  其实,2010年5月26日在武汉召开的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特别强调了安康医院的收治对象及收治法定程序。该局表示,“强制医疗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我国《刑法》作出规定的。”

  会议指出,决定进行强制医疗必须满足两个先决条件,第一,被强制医疗人员已发生了触犯刑法的行为,涉嫌犯罪;第二,被强制医疗人员是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该人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没有发生触犯刑法的行为,公安机关不得对其采取任何限制自由的措施,包括强制医疗措施。

  即便《精神卫生法》提交审议,法律缺位的障碍扫除,黄雪涛依然不太乐观。“在安康医院,是公安自行决定(是否强制治疗)的,而不是法院和个人。”他认为,只要架构不改变,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就不可能“阳光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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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ygjxs/20111026/4284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