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统为什么要对精神病人进行强行收治呢?
1988年1月,公安部以部门文件的形式第一次规定了“强制收治”的标准。一份名为《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会议纪要》显示,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对象包括五种,如“严重扰乱党政军机关办公秩序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秩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影响社会安定”等。
自此,中国现有精神疾病收治体系逐渐形成。根据主管部门不同,分为三大不同职能体系。卫生系统分管精神卫生中心,承担精神病患者的救治;民政部门管康定医院,负责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的治疗,以及收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患;公安部门分管安康医院,强制收治触犯刑律的精神病犯人。
按照划分,拥有强制医疗、长期限制人身自由职能的精神病院,仅剩公安系统的安康医院。
同时,面对运营资金来源缺乏的困境,卫生、民政系统精神病院逐渐对社会开放,通过自主经营实现盈亏平衡。
如无锡,卫生和民政旗下的精神病院,便合并成无锡精神卫生中心,资金来源既有市财政拨款、两个部门的拨款,也有经营所得。
与此同步,则是一些国有企业内部,逐渐形成自己精神病院。
随着1990年代公安系统改革,少数大型央企拥有对所属公安分局一定的财权、人事权,使得企业的公安分局与精神病院隶属同一个地方管辖,实质上拥有强制医疗职能,形成“类安康医院”。
如收治“武钢精神病人”徐武的医院,便为武钢下属精神病院,将徐武送入医院的公安,也属于武汉市公安局武钢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