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

2012/5/28 来源:医网病友论坛a-A+

  (四)社会消极因素和舆论不当导向

  近几年,在一些医疗纠纷中发现有部分社会闲杂人员介入。他们为从中分得利益,直接参与并预谋帮助患者家属到医院“打、砸、闹”,想尽办法将事件闹大,给政府和院方施压,从而迫使院方答应其过高的赔偿要求。另外,当前医疗纠纷不仅是医疗行业面临的难题,也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受到了各方面的极大关注,频频成为新闻热点。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很强,新闻媒体对医院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流程又不甚了解,有些报道难免有失偏颇,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不理解、不信任、不满意,为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增加了障碍。

  二、医患纠纷处理的难点

  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大多会经历一个困难的过程,平均每例纠纷需接待5次以上,纠纷最长时间达一年多,来访者最多达200余人,部分还表现为暴力倾向。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难度越来越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协商解决缺乏公正、客观性。发生了医疗事故可以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而任何纠纷或争议未经鉴定程序的确定,都不应称为医疗事故,理论上不能把《条例》作为处理依据。目前,大量的医疗纠纷都通过协商解决,比如某市一所大医院近三年所发生的16起医疗纠纷中,有10起通过协商解决。但是,由于协商方式不能对纠纷进行定性,患方往往将某些正常存在的合并症、不能避免的并发症或医疗意外认定是医疗事故或医疗伤害,不接受医方的分析解释,向院方提出过高赔偿要求。当其要求难于满足时,可能导致无限上访或双方僵持,最终还得医院花钱了事。因此,协商解决纠纷很难达到公正、客观的目的。

  (二)医疗机构在纠纷中的合法权利受到限制。医患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都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可以对途径进行选择。医院在纠纷处理难的情况下,希望选择医疗诉讼或医学鉴定的方式,但患方认为诉讼程序复杂、用时较长,医学鉴定需要等待,又是医界同行鉴定恐有坦护之嫌,所以极少选择此途径。这就限制了医院的选择权和在法庭抗辩的机会,不能正当主张权利。

  (三)医疗纠纷可能转换为治安事件。许多医疗纠纷都有可能转化为治安事件,患方表现出过激行为,可能使医院和医务人员受到伤害。在此情况下,医院往往不能应对。在寻求公安机关保护时,公安机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三、医疗纠纷处理意见和建议

  面对比较紧张的医患关系,除医院不断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严格规范医疗行为、做好对医疗纠纷的防范与控制以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建立健全处置领导机构,完善医疗纠纷处理规定。成立各级政府重大医疗纠纷处置领导机构,加强相关部门间的联合协调,专门制定针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具体规定,加大处理力度,缩短处理时效。并明确规定相关法律保障措施,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置转化型治安事件提供法律依据,以保证纠纷发生以后不会影响医疗秩序。

  (二)继续深入开展“质量管理年”和“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以“群众满意医院”建设活动为载体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把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作为推动医院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积极推进医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医院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各级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保证和巩固基础医疗与护理质量,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意识,注重诚信服务,改善服务态度,增进医患沟通,转变服务作风,积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公正处理纠纷,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对已经满足医疗事故定义条件的争议,医疗机构应本着诚信原则主动认定、承担责任。并诚恳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补偿,若还不能达成和解,亦可将司法诉讼与医学鉴定的成本纳入赔偿额以求解决,不使矛盾激化。同时,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也要追究主管院领导和业务管理人员的责任,做到“谁领导、谁负责,谁出错、谁受罚”,切实抓好奖惩措施的落实。

  (四)加大资金投入,增强医疗服务能力。加大对医疗行业的资金投入,将其列入民生工程之一,并关注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加快更新医院的医疗设施设备,积极改善病人的就医环境,为病人就医提供良好的医疗条件和技术力量。同时,加强医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严格医务人员的考核考评标准,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相关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管机制,尽快提高医疗机构的业务素质和诊疗水平。

  (五)强化法纪教育,加大依法惩治力度。继续抓好社会和单位的普法教育工作,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要求,加大对“医闹”人员、患者及其家属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相关部门也要切实加强协调,增强处置力度,对违法违纪人员形成高压打击态势。对无理取闹、打砸医院、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和院领导及封门、堵路、破坏公共秩序等违法违纪行为,公安部门要尽快介入,并依法给予严惩,坚决遏制无理取闹、闹后有利可得的势头。

  (六)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导向作用。新闻媒体应谨慎、客观地报道医疗纠纷信息,加强依法有序地反映合理诉求和严厉打击“医闹”等违法行为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患者及其家属按正当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医疗纠纷,使全社会都关注和参与到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中。

  (七)积极倡导仲裁制度,增强纠纷调处成效。仲裁机构是民间性质,具有时间快捷性,又遵循先调后裁的程序,并一裁终局,裁决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保证其权威性。另外,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充分体现了仲裁方式快捷、经济的优点,如被认同可以克服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

  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医疗风险日益增高,致使防御性医疗行为普遍存在于医疗行为中,并已经成为束缚医务人员诊疗思想和技术创新与发展的原因之一。另外,当前医疗纠纷也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应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并下大力予以解决,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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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m.ew86.com/news/jkdjt/20120528/661839.html